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3-00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3017.54 万元及利息或焦炭 15,884.52 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 “传票”。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煤炭公司)因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0 年以来,原告与被告 1 合作运作煤炭、铬矿等大宗货物贸易,被告 2
李琴以其实际控制的被告 1、被告 3 的名义具体操作运营。按照被告 1、被告 2
的安排,由被告 1 和被告 2 负责联系上游与下游公司。2010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 1
的实际控制人被告 2 口头协议:垫资利息为 1 分/月,被告 1 先向原告交付 10%
的货款作为保证金,原告向被告 1 指定的公司购买货物并支付全部货款。2010
年 6 月 7 日原告收到被告 135 万元承兑作为保证金后,2010 年 6 月 7 日原告付
给运城市永浩贸易有限公司(硕阳公司指定)1200 万元承兑,外加 110 万元现
汇(运费),购买运城市永浩贸易有限公司 8000 吨焦炭。2010 年 6 月 22 日原告
在收到被告1保证金122万元的情况下,当日原告付给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硕阳公司指定)1455 万元用于购买焦炭 8000 吨。两笔焦炭货物分别堆存于连云港港口。由于贸易业务合作需要,此笔焦炭原告通过永城煤电集团聚龙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原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的顺序代为结算,最后由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 1。由于国龙物流未收到下游被告 1 的货款,未能按照买卖流程将货款支付至峰峰公司,峰峰公司亦没有支付至聚龙公司,原告亦未收到聚龙物流货款,后国龙公司、峰峰公司和聚龙物流按照买卖流程将所购焦炭应收款转至原告,由原告向被告 1 主张焦炭
15884.52 吨货权或货款。按照原告与被告 1 的约定,被告 1 应当在支付完毕原
告垫付的货款后方能持原告的书面提货证明提货,但是被告 1 在没有支付完毕货款的情况下即自行将货物提取。原告自得知货物被被告 1、被告 2、被告 3 提取
后,与其多次协商要求支付货款,但是被告 2 及其实际控制的被告 1、被告 3 在
实际占有货物并接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也不返还货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涉及本诉讼。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潞安煤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裁决被告 1 支付货款 30175391.4 元及利息(自 2010 年 6 月份
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 2、3 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告 1 拒不支付货款,请求判令被告 1 按照原质原量返还货物“焦炭”
计 15884. 52 吨,并赔偿损失(以货款 30175391.4 元为基数自 2010 年 6 月份开
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 2、3 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公司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