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2-077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第三人
●涉案金额:“洗原煤”19719 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 0791 民初 1314 号)。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因合同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将
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公司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货款 2848.61 万元及利息,或被告按照原质原量返还货物“洗原煤”计 19719 吨,并赔偿损失。
2022 年 6 月,公司收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
晋 0406 民初 185 号之一),裁定: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6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2-03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46)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潞安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煤矿并赔偿相关损失,并将公司变更为第三人,在本案件中不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2022 年 12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2022】苏 0791 民初 1314 号)。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1、驳回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84231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为案件第三人涉及诉讼。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