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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8 沪市 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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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08: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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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2-04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四

  ●涉案金额:人民币 2848.61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晋 0406 民初 185 号之一)。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将公司作为被告四,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5)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和法院裁定情况

  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其发生货物间的纠纷应认定为货运代理纠纷。故应该作为海商事案件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本公司作为被告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作为海商事案件的港口作业纠纷,应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故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原、被告起诉状及管辖异议书的内容,认为基于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本案系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晋 0406 民初 185 号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 92,116 元,退还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无法判定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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