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2-046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四
●涉案金额:人民币 2848.61 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晋 0406 民初 185 号之一)。现将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将公司作为被告四,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5)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和法院裁定情况
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其发生货物间的纠纷应认定为货运代理纠纷。故应该作为海商事案件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进行审理。故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本公司作为被告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作为海商事案件的港口作业纠纷,应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故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37 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结合原、被告起诉状及管辖异议书的内容,认为基于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本案系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晋 0406 民初 185 号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 92,116 元,退还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尚无法判定诉讼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