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 2022-007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关于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连国资产〔2021〕20 号)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尚须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 原章程第九十五条为:
“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党组织的具体工作机构和编制,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和配备。”
现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委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党委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党委
的具体工作机构和编制,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设置和配备。”
二、 新章程增加第九十六条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依照规定和本章程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三、 新章程增加第九十七条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四、 原章程第九十六条为: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的职权包括:
。。。。。。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工会、共青团开展工作;
。。。。。。”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全心全意依照职工群众,支持职工大会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开
展工作;
(六)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 删除原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六、 原章程第一百零九条为: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七、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独立董事 3 人。”
八、 新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二条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和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的工作机制,制定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内容,依法保障经理层责权利统一。”
九、 新章程增加第一百一十三条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适时开展落实董事会职权的评估机制建设,
根据评估情况,依法依规、务实高效调整优化董事会职权范围。”
十、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高效、制衡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批准后实行。”
十一、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十二、 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
十三、 新章程增加第一百四十二条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员每届任期 3 年,通过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对中止(终止)任期的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及时解聘。结合退出原因、岗位聘任协议等,进行转岗、待岗、市场化退出等安排。”
十四、 新章程增加第一百四十三条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加快完善
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推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工作机制,持续深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建设。”
十五、 新章程增加第一百六十五条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体系,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切实发挥预算管控作用。”
十六、 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十七、 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现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十八、 章程条款编号根据修改内容顺延、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