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7 证券简称:金陵饭店 公告编号:2018-014号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4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7 - 2018/5/18 2018/5/18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3月2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2,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17 - 2018/5/18 2018/5/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216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6元。(4)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5)87707858
传 真:(025)84711666
特此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