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0 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71,428,57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0 元/股,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8.20 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天职业字[2026]6438 号),经审验,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8.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255,047.83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7,744,950.37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71,428,571.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26,316,379.37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科技支行(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主体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项 截至 2026 年 2 月 12 日存
目 放募集资金金额(元)
柳州钢铁 中国工商银行 2800mm 中
股份有限 210545521930001688 柳州市北雀路 厚板高品质 298,499,998.20
公司 第二支行 技术升级改
造工程
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北雀路第二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科技支行辖属二级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105455219300016886,截止 2026 年 2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298,499,998.20 元
(大写:贰亿玖仟捌佰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贰角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柳钢股份 2800mm 中厚板高品质技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百钢、王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四份,乙、丙两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十一、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