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章程 新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
[2000]7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西 [2000]74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西
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企)4500001001249。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50200715187622B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人为本,充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坚持绿色发展,
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钢铁生产为主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以科技创 体,多产业、多功能的发展框架,实现公司的战 新和技术进步为支撑,努力提升企业竞争力,积 略目标;以优质的产品,一流的服务树立品牌形 极履行社会责任,用一流的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和 象;以提高效益为中心,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 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62,793,2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62,793,200
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个月时间限制。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净资产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供的任何担保;
产 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的担保。 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