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22-050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4 日经中华人民 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4 日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商资二批[2003]674 号 共和国商务部[商资二批[2003]674 号
文]批准,以变更方式设立;2003 年 10 文]批准,以变更方式设立;2003 年 10
月 28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月28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统一人营业执照号为:330000400000609 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4582496。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后续条款编号依次顺延)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会议决议。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