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2 证券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4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如在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805.40 万
股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增至 959,282,000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59,282,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964,1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29 - 2021/6/30 2021/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Chin Champ Enterprise Co., Ltd.(晋正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晋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0.05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
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3-84185042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