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司发行前滚
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所有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权享
有公司在公开发行后的利润。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开募股披露的审计报告基准曰为基准,
基准日以前的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基准曰后的利润由所有股东享有,具体利润分配
数依据经审计的已实现利润数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7,026. 28万元。根据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
37,026. 28万元。股利已派发完毕。同煤集团对上述决议出具《确认及承诺函》,确认上
述决议的含义是: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滚存利润归老股东享有;2006年1月1日
以后的利润以发行后的持股比例由新老股东共享;同煤集团承诺:如果大同煤业其他七
位股东对上述决议存在异议而要求2006年1月1口至发行前的利润由老股东独享并据
此提出分配股利的要求,则由此引发的纠纷及损失,同煤集团将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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