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临2022-013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七届
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需要,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主要内容
原公司经营范围为: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建筑材料的销售。”
现拟变更为: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一般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矿物洗选加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股办[2002] 96 号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股办[2002] 96 号
文批准,由全体发起人以各自在京唐港务局 文批准,由全体发起人以各自在京唐港务局享有的权益所对应的评估净资产作为出资, 享有的权益所对应的评估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唐山市 认购全部股份,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686801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68680177]。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经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
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拖轮经营; 一般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普通货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设备租赁、维修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材料
品和技术除外);建筑材料的销售。 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矿物洗选加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企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
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件之一: (一)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一)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价跌幅累计达(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价跌幅累计达 到 30%;
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的,应当经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