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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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章奕颖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章奕颖,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查明的事实,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绳股份)股东章奕颖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制使用 12 个账户交易贵绳股份
章奕颖实际控制使用“章奕颖”“赵某峰”等 7 人名下 12 个
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贵绳股份,上述账户的全部交易均由章奕颖决策并具体操作。
二、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且在限制期转让公司股份
2017 年 5 月 8 日,账户组持有贵绳股份股票首次超过 5%,
章奕颖未按规定将账户控制关系及合计持股情况告知贵绳股份,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账户组 2019 年 5 月17日持股比例突破10%,2020年3月13日持股最高达到10.46%,
2021 年 11 月 30 日持股比例降到 5%以下。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账户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章
奕颖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且未停止买卖该股票;期间交易每增加或减少 1%,章奕颖均未通知贵绳股份并予以公告。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账户组共买入
股票 23,747,479 股、金额 217,988,440.14 元,卖出股票 23,909,927
股、金额 203,001,388.63 元,交易金额合计 420,989,828.77 元。账户组在限制期内转让贵绳股份亏损。
综上,章奕颖控制账户组交易公司股份,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且在限制期转让公司股份,股数、金额较大,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3.1.7 条等
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股东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章奕颖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