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赤峰黄金 公告编号:2023-070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 年 10 月 14 日召
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
定<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瑞士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境
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因此,上述《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等相关制度未生效。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
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进行修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本次修订
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 第一条 为维护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
修订前 修订后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司在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 革委员会“穗改股字(2000)10 号”《关于同意
记,取得营业执照。 设立广州市宝龙特种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批准,以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方式设立,于 2000 年 8 月 23 日在广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注册号为:4401011107188。公司现已更名
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50000708204391F。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4]23 号文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0 发行字[2004]2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万股,于 2004 年 4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了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04 年 4 月 14
挂牌交易。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修订前 修订后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 司的副总裁(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五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
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
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设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如下表: 间如下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修订调整至其他章节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准的其他方式。 (五)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动。
活动。
新增章节,序号顺延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