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相关事宜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等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