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4-014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2 月 27 日,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以全体董事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助。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之一的除外: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10%的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产 30%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由并公告。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其本人于公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
……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