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1-096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张彬等 9 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1,750 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81,750 281,750 2021 年 10 月 21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张彬等 9 人不在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81,750 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同意上述事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
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浙文互联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88)。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债权申报期(45 天)已满,公司不存在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担保申请的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1)因公司出售持有的北京数字一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一百”)83%的股权,数字一百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任职于数字一百的张彬等人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张彬等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25,000 股。
(2)因武卫强等 5 人已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规定注销/以不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之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武卫强等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56,750 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股权激励协议书》,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张彬等 9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81,75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181055),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张彬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81,7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281,750 0.02 -281,750 0 0.00
的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1,322,425,609 99.98 0 1,322,425,609 100.00
的流通股
三、股份总额 1,322,707,359 100.00 -281,750 1,322,425,609 100.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是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