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要提示
1、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三洋”或“发行人”
)本次8,500万股社会公众股( A股)股票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
行字〔2004〕10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证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
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3、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发行新股的配售,但其在2004年
7月7日( T-3日)持有沪市或深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收盘市
值不应小于10,000元。申购时,投资者应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
股票市值。
4、市值计算依据:《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2004年7月7日, T-3日)投
资者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总和(包括
可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 T-2日,由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发送市值对应股
数和可申购数量。
5、本次定价发行并非上市,有关本发行股票的上市事项另行公告。
6、投资者务请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申购程序、申购时间、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对本次合肥三洋8,500万股 A股发行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简
要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合肥三洋”股票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合肥荣事达
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该摘要已刊登在2
004年7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8、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合肥三洋”股票的决定之前,应详细阅读《合肥荣事
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
资决策的依据。《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全文及附注材料可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查阅,也可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 m. c n)上查阅。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融资申购。
10、本次配售简称“三洋配售”,沪市配售代码“737983”,深市配售代码“
003983”。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
合肥三洋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8,500万股,全部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
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2、发行数量
合肥三洋本次 A股发行数量为8,50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为2.60元/股,发行市盈率为18.18倍(按发行人200
3年每股税后利润0.143元以及发行前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4、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5、发行对象:于2004年7月7日( T-3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
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
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投
资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
配售。
6、申购时间:2004年7月12日( T日),在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内进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行,则按申
购当日通知办理。
7、配售简称及代码: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简称为:“三洋配售”
,上证所的配售代码为:737983,深交所的配售代码为:003983。
8、配售缴款时间:2004年7月15日( T+3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
项。当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
分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二、配售方法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通过上证所和深
交所的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按确定的发行价格(
每股2.60元)将8,500万股“合肥三洋” A股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
中。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
证券交易网点,以每股2.60元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依据其持有的沪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上证所开立
的股票帐户向上证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持有的深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深
交所开立的股票帐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按二级市场投资者于2004年7月
7日( T-3日)收盘时实际持有的沪市和深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和实际申购情况分
别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确认
认购者及其认购的股数,具体的确定办法是:
1、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实际有效申
购量认购,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承销。
2、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实际有效申
购量认购。
3、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
统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
然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号,每一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三、申购数量的确定
1、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时,由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在《招
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2004年7月7日, T-3日)持有的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
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的收盘市值,即投资者沪市或深市股票账户内登记在册
的各已上市流通 A股股票股数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格的总和,确定市值对应股
数和可申购数量。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市和深市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上述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包括已流通但
暂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通过配售方式认购的新
股;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
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
、法人股以及 B股等其他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
者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申购
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申购新股数量最低为
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
同时持有沪、深两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
上市流通 A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外,每个股票帐户申购数量的上限为85,
000股,且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若同一股票账户多次申购,除第一次申购
外其他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上证所上市
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部分,为
无效申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深交所上市
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全部申
购,为无效申购。
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删除无
效申购,只保留有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通
A股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沪市股票帐户可按申购上限99999000股
重复申购,持有深市股票帐户的只需按其所持股票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
购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按规定可以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时无需事先缴纳申购款
。
2、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应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
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到投资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
网的证券营业网点办理委托手续。经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
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申购。
(2)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的投资者应按各证券营业网点的要求
办理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
托手续,并按上证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持有深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
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并按深交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确认,则不得撤销。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此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数量,采取摇号抽签确
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申购日(2004年7月12日, T日)申购结束后,上证所和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分
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每1,000股配
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申购配号结果传送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2、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
2004年7月13日( 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大厅显著
位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中签率。投资者到原委托申购的
证券交易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数量为8,500万股
,故应有85,000个中签号,则中签率=85,000/配号总数×100%。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4年7月14日( T+2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
果公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
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个中签号码认购1,000股。六、结算与登记
1、2004年7月15日( T+3日),投资者应确保资金帐户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交易网点于15:00之前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
。若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
进行配售,余者视同放弃认购。各证券交易网点应于15:00前将投资者放弃认购
部分向上证所、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申报。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及认
购者缴款情况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2、2004年7月16日( T+4日),新股认购股款在扣除发行手续费后集中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结算公司开设
的清算备付金帐户,然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再将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