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2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6 - 2022/5/27 2022/5/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10 日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17,768,2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0,020,595.87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2/5/26 - 2022/5/27 2022/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1)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 67 名激励对象所持未解除限售
部分股份。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 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 187 号发展大厦 B 座 7F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897102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