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 2020-019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 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3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107.27 万股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热电”)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召开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 2020 年 3 月 18 日为授予
日,向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07.2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宁波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热电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5、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和六届十八次监事会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由于原激励对象顾剑波、张军共计 2 人因工作职务调动原因不再满足此次激励对象条件,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共计 120.4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3,227.70 万股调整为
3,107.2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69 人调整为 67 人。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
平;
(2)2018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3)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公司授予考核条件达成情况的说明:宁波热电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0.28%,高于公司设定的目标值且高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9.90%的水平;公司
2018 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4.20%,高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3.22%;公司 2018 年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 96.33%,高于公司设定的目标值。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3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授予限制性股票 3,107.27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2.86%。
3、授予人数:67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84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33%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 34%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7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马奕飞 总经理 67.09 2.16% 0.06%
钟晓东 副总经理 53.34 1.72% 0.05%
诸南虎 副总经理 53.34 1.72% 0.05%
夏雪玲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53.34 1.72% 0.05%
人、董事会秘书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63 人) 2,880.16 92.69% 2.65%
合计(67 人) 3,107.27 100.00% 2.86%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0-2022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
第一个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0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
第二个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
第三个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7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