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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1 沪市 汇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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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1: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600981: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公司”)经营的电子通信设备贸易业务发生部分合同执行异常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风险。详见公司于 2021 年7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中锦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前述风险事项,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客户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日,中锦公司已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中锦公司为原告,涉案的金额合人民币 439,029,182.52 元。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  诉讼一

  (一)案件背景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中锦公司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天科技”)签订 3 份《设备定制合同》,中天科技在收到中锦公司开具的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后 175 个日历日内向中锦公司交货。经初步质量检测,中天科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起诉基本情况

  中锦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天科技之间于 2020 年 11 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 99,570,240 元,秦淮法院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
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 91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毅民

  被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村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中锦公司与中天科技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中锦
公司向中天科技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
99,570,240 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中锦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向中天科技开
具了合同总额的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办理了货物所有
权交接手续,中天科技承诺中锦公司可要求对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货物办理退货。因中天科技交接的货物有多项重大缺陷,符合双方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约定的“退款退货”的条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锦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天科技之间于 2020 年 11 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 99,570,240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二

  (一)案件背景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中锦公司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天科技”)签订 3 份《设备定制合同》,中天科技在收到中锦公司开具的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后 175 个日历日内向中锦公司交货。经初步质量检测,中天科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起诉基本情况

  中锦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天科技之间于 2020 年 12 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 99,570,240 元,秦淮法院已于
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 91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毅民

  被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村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中锦公司与中天科技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中
锦公司向中天科技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
99,570,240 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中锦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向中天科技开
具了合同总额的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办理了货物所有
权交接手续,中天科技承诺中锦公司可要求对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货物办理退货。因中天科技交接的货物有多项重大缺陷,符合双方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约定的“退款退货”的条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锦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天科技之间于 2020 年 12 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 99,570,240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三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3 月 29 日,中锦公司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天科技”)签订 3 份《设备定制合同》,中天科技在收到中锦公司开具的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后 175 个日历日内向中锦公司交货。因产品相同,中天科技前期交付的货物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中锦公司有理由认为中天科技即将交付的货物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二)起诉基本情况

  中锦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天科技之间于 2021 年 3 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 99,785,760 元,秦淮法院已于 2021年 8 月 12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 91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毅民

  被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村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3 月 29 日,中锦公司与中天科技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中锦
公司向中天科技采购多网融合应急通信基站(MIEC30A),合同总价合计金额为
99,785,760 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中锦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向中天科技开具
了合同总额的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货物应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向中锦公司
交付。

  中天科技前期交付给中锦公司的货物,已出现质量问题,因合同产品的同一性,中锦公司有理由认为中天科技生产的此批货物仍然不能达到质量标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锦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天科技之间于 2021 年 3 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 99,785,760 元。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四

  (一)案件背景

  中锦公司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于 2021
年 2 月 4 日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中利集团应当在收到中锦公司承兑汇票后 175 个日历日交货,截至本公告日,已过约定的交付期,中利集团仍未向中锦公司交货。

  (二)起诉基本情况

  中锦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利集团之间于 2021 年 2 月签订的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项下已支付货款人民币 99,871,200 元,秦淮法院已于 2021年 8 月 12 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 91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毅民

  被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 D 区青年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1 年 2 月 4 日,中锦公司与中利集团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中锦公
司向中利集团采购 智 能 自 组 网 数 据 通 信 台 站 ( ZDC-1 ), 合 同总价合计金额为
99,871,200 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中锦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7 日向中利集团开具
了合同总额的 6 个月银行承兑汇票,中利集团应在收到中锦公司支付的承兑汇票
175 个日历日(即 2021 年 8 月 1 日交货)。截止起诉之日,上述设备仍未能向中
锦公司交付,导致中锦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锦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利集团返还合同款人民币 99,871,200。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五

  (一)案件背景


  中锦公司与成都宏贲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宏贲源公司”)于 2020年-2021 年期间签订《协议书》,约定成都宏贲源公司就中锦公司与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神禾”)所签订的《设备定制合同》提供商务沟通、业务联系、市场调研信息等服务,中锦公司应向成都宏贲源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同时,协议书约定如航天神禾公司出现违约情形导致中锦公司发生损失的,成都宏贲源公司应退回服务费,并且就航天神禾的原因导致中锦发生的损失,成都宏贲源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加入责任。

  (二)起诉基本情况

  中锦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成都宏贲源公司、栾宏返还原告费用 4,903,742.52 元及支付合同款项
35,328,000 元,合计 40,231,742.52 元。法院已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立案受理。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一:成都宏贲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1 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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