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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60098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江苏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苏国资[2018]96 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办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超过规定年限的,应予以更换。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与信永中和在工作安排、收费、审计意见等方面不存在分歧。公司已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信永中和进行了事前沟通,信永中和对此无异议。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院 3 号楼2048-62。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公司相关审计业务主要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以
下简称“江苏分所”)承办。江苏分所前身为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2003年 12 月。2009 年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原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2013 年随着事务所合伙制转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江苏分所负责人乔久华,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 67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3025692941,已取得
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编号为 504545 的执业证书。2021 年承担了 26 家上市公司
年报审计工作。

  2.人员信息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45 人,注册会
计师 920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23 人。

  江苏分所共有合伙人 26 人、注册会计师 180 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的注册会计师 118 人。

  3.业务规模

  中兴华 2019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4.83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2.24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3.13 亿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承担了 68 家上市
公司 2019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 0.76 亿元;2021 年承担 80 家上市公
司 2020 年年报审计业务(其中江苏分所为 26 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住宿和餐饮业,综合业务等。中兴华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汇鸿集团同行业客户共 4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310.38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 9 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
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 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2011-2013 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等提起诉讼,中兴华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
知书[(2018)苏 10 民初 125 号]。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
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传唤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庭,因
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 年 4 月 2 日开庭,案件各
方向法庭提供证据,至今尚未审理结束。

  5.诚信记录和独立性

  中兴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7 次、自律监管措施 1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14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4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2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杨宇先生,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 14 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10 年;2007 年在江苏众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来为天银机电(300342.SH)、赛福天(603028.SH)、华丽家族(600503.SH)、风范股份(601700.SH)等多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有着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江山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 22 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1 年,2000 年在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近三年为澳柯玛(600336.SH)、赛轮轮胎(601058.SH)、红星发展(600367.SH)、软控股份(002073.SZ)、东软载波(300183.SZ)等多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有着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郭香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 16 年,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 14 年;2007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8 年 12 月开始在中
兴华执业,近三年来为莱绅通灵(603900.SZ)、美尚生态(300495.SZ)等 2 家上市公司签署审计报告,为云海金属(002182.SZ)、天银机电(300342.SZ)、吉鑫风能(601218.SH)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提供复核,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

  2.上述相关人员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3.独立性

  拟聘任的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拟改聘中兴华为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 326 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同比下降 29.13%,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60 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同比下降 33.33%。

  上述费用系经公开招标,由参与投标单位的报价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 1986 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2000 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12 年,信永中和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信永中和是首批获得证券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过大量各类证券服务业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公司业务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具体承办。信永中和已连续 6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公允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

  信永中和 2020 年度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江苏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苏国资[2018]96 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办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超过规定年限的,应予以更换。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与信永中和在工作安排、收费、审计意见等方面不存在分歧。公司已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信永中和进行了沟通,信永中和对此无异议。公司对信永中和及其审计团队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以及辛勤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对拟聘请的中兴华的执业资格、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同意聘请中兴华负责本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江苏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质量管理办法》(苏国资〔2018〕96 号)文件要求,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安排需要,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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