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我们作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积极、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曙衢 郭云沛 杨智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曙衢 郭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