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三项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28,608 万元、22,553 万
元、10,092.9006 万元,合计人民币 61,253.9006 万元。
公司前期已经披露了有关与恒大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诉讼,本次涉及的三项诉讼均为前述主诉讼的抵押权诉讼和担保诉讼。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针对主诉讼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将可能根据本次诉讼审理结果和会计准则调整计提金额,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总体情况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司”)在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恒大”)提供电线电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商业纠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其中三项诉讼二审已经宣判、一项诉讼二审尚在审理中,已宣判的结果均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目前公司已申请执行。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2023-048、2023-049)。
为落实前述主诉讼的可执行财产,明确相关债务的担保方和担保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于近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提起三项抵押权诉讼和担保诉讼(其他抵押权诉讼和担保诉讼已涵盖在公
司前期披露的主诉讼内),三项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28,608 万元、22,553
万元、10,092.9006 万元,合计为人民币 61,253.9006 万元。2024 年 5 月 14 日,
公司收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案件的受理编号分
别为(2024)苏 10 民初 42 号、(2024)苏 10 民初 43 号、(2024)苏 10 民初
44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均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2024)苏 10 民初 42 号
原告:公司
被告:河北建投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扬州中院
受理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
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河北石家庄恒大十里温塘1区、2区、
3 区共 492 套房(土地使用证号:200835-2140 号、200935-2142 号、20170001360
号)(具体见协议书附件 3)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10,092.9006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支出。
主要事实与理由:2021 年 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提
供其名下河北石家庄恒大十里温塘 1 区、2 区、3 区共 492 套房(土地使用证号:
200835-2140 号、200935-2142 号、20170001360 号),计价金额为 10,092.9006万元,用于担保案外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协议签订后,被告反悔,拒绝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无果。
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二:(2024)苏 10 民初 43 号
被告: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扬州中院
受理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
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贵阳恒大御龙天峰 B 地块 B-6#、7#
楼等 1036 套房产(具体见协议书附件 3 及不动产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其
中 190 套房产为御龙天峰 B 地块 B-6#、7#楼,位于云岩区金关村百花大道 40 号)
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最高额抵押 28,608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28,608 万元为限额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本金 2,187,562,655.2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支出。
主要事实与理由:2021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不动产抵
押合同》,《协议书》约定贵阳恒大御龙天峰 B 地块 B-6#、7#楼 1036 套房抵押
给原告,合同、协议书中均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额为 28,608 万元,用于担保案外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同时具体的《抵押合同》安排了 2021 年 8 月份当时可以先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即被告名下云岩区金关村百花大道 40 号贵阳恒大御龙天峰 B 地块B-6#、7#楼等 190 套房产)。双方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但被告反悔,拒绝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无果。
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三:(2024)苏 10 民初 44 号
原告:公司
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扬州中院
受理时间:2024 年 5 月 14 日
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贵阳恒大中央广场 E2 地块期 1 号 689
套房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具体见《协议书》、《不动产抵押合同》附件中载明
的抵押物清单,其中恒大中央广场 E2 地块 E2-1#楼等 20 套房产位于观山湖区合
肥路 70 号)。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最高额抵押担保 22,553 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 22,553万元为限额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本金 2,187,562,655.2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支出。
主要事实与理由:2021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不动产抵
押合同》,《协议书》约定将将贵阳恒中央广场 E2 地块期 1 号 689 套房抵押给
原告,合同、协议书中均约定被告最高额抵押担保额为 22,553 万元,用于担保案外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同时具体的《抵押合同》安排了 2021 年 8 月份当时可以先予办理抵押登
记的标的物(即被告名下恒大中央广场 E2 地块 E2-1#楼等 20 套房产,位于观山
湖区合肥路 70 号)。双方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反悔,拒绝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但无果。
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披露了有关与恒大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诉讼,本次涉及的三项诉讼均为前述主诉讼的抵押权诉讼和担保诉讼,不涉及新增诉讼标的。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针对主诉讼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将可能根据本次诉讼审理结果和会计准则调整计提金额,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