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56,836,079.78 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恒大及其关联方需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由于后续实际可执行资产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9 月 5 日,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
“公司”)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其中案件一为广州中院(2021)粤 01 民初 1466 号案件,公司依法要求恒大及其关联企业偿付逾期货款及其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要求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 156,836,079.78 元
及利息。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
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 4547 号,系对广州中院(2021)粤 01 民初 1466 号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审理法院:广东高院
案件背景和事实::2020 年 4 月 10 日,宝胜股份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
公司签订《2020 年度电线电缆购销合同》,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宝胜股份购买电线电缆,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司开具一年期商业承兑汇票,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提供担保。2021 年 6 月 16 日,宝胜股份与海南恒
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确认截
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宝胜股份持有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
材料有限公司等主体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4.33 亿元(本案涉及 1.57 亿元)。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承诺到期兑付,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给予宝胜股份 12%的年化利息,且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不低于 3.91 亿元的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被告经营恶化。
一审判决情况: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一审判决:1.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
付货款 156,836,079.78 元;2.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利息;3.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按第 3 项承担的债务
在第 1-3 张以及第 7-15 张汇票所对应的货款 90,762,403.87 元本息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5.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服务费 60,544.25元,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上诉情况:2023 年 4 月 17 日 ,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
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改判对第 7 至 20 张
汇票对应的货款 138888891.55 元自 2021 年 8 月 17 日起计算利息,认为该笔款
项应自宝胜股份主张权利之日即 2021 年 8 月 16 日的次日 2021 年 8 月 17 日起计
算利息。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以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了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一)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诉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东高院认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68.06 元,由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判决情况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后,未在《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恒大及其关联方需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后续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已对案件涉及的或有事项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后续可能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调整计提金额,由于后续实际可执行资产确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重大诉讼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 9 月 5 日披露了《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其
中案件三广州中院(2021)粤 01 民初 1468 号二审尚未宣判,案件一、案件二、案件四二审均维持原判,案件二已申请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要诉讼及其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