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临 2024-047 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公司治理现代化能力,将董事会人数由 13 名调整为 9 名,并依据新《公司法》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
附件: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
附件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号
第二条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0]124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0]1248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
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内蒙古自治区工
信用代码为 91150000720180740Y。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000720180740Y。
2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263.6737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263.6737 万元。为在公司登记机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 关依法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3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
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
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为公司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
持股份的凭证。
6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263.673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263.6737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人
普通股 170,263.6737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民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263.6737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7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号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
……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9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
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