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临 2024-014 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4.158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55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364.158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议案》。
2、2021年3月17日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号),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06号)。
3、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六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议案》。
4、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1年4月23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六届十六次董事会和六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5月29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和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1年6月3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首次登记人数为160人,登记数量为1,375万股。
9、2021年7月6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人数为19人,登记数量为87万股。
10、2022年8月26日,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和七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6月5日,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及七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8月22日,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及七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调
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回购注
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独立
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4年6月11日,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及七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
票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首次授予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3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4年6月2日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预留授予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7月6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7月5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在职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