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3 名激励对象的 564.0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戈德伟 邓腾江
徐佳宾 王洪亮
赵 杰 苑士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