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现就《公司章程》修订前后的相关条款公告如下:
条目 修订内容
原第五条 修订前 公司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编码:065201
修订后 公司住所:河北省三河市高楼镇高庙村东侧、庄户村北侧,邮政编码:065202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修订前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修订后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修订前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原第二十九条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修订后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修订前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项 修订后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订前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修订后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八)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修订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原第四十九条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修订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修订前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原第五十一条 记日的股东名册。
修订后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原第五十五条 新增第(六)项(六)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