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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3 沪市 岳阳林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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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14

60096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2-012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
            资源开发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履行期限:一个减排计入期中的 2 个监测期 10 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若合同能顺利实施,将对公司实施项目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1、目前 CCER 审批和交易开放时间、交易细则尚未明确,项目受政策、市
场等多方因素影响,推进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预估量受到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面积减少,碳汇量也会随之减少。

    2、本次合作项目期限较长,如碳汇市场交易价格走低、市场竞争加剧等,可能会对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森林经营方法学开发的项目,因资金、政策等因素影响,抚育、补植补造及施肥等措施未到位,可能导致可产生的碳汇量不及预期。

    3、该项目碳汇产生量根据本公司前期开发项目的实际标准作为测算依据,实际项目中产生碳汇量可能受气候、抚育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及预期。

    4、公司预计该项目整体收益对公司影响较小,何时实现收益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一、审议程序情况

  近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森海碳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海
碳汇”或“乙方”)与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林业碳汇资源开发合同》,该合同属于森海碳汇日常经营合同,已按《公司章程》及公司程序进行了评审和决策,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永兴县林业碳汇开发项目,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取得其它合法授权的森林/林地委托森海碳汇分期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第一期开发面积 50 万亩。双方先行合作一个减排计入期中的 2个监测期 10 年。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对方: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永兴大道 491 号

  法定代表人:周碧祥

  注册资本:88039.19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城镇、园区、交通道路、农林、水利水务、旅游、教科文体卫等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国家禁止和专项审批的除外,需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永兴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森海碳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森海碳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合作形式

    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取得其它合法授权的森林/林地委托乙方分期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第一期开发面积 50 万亩,乙方负责项目林业碳汇资产的立项、材料编制、申报、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及一切费用,包括项目可行性评估与前期设计、项目考察费、项目设计文件(PDD)
编制审查费、项目认证核证费、减排量核查费等。

    (二)合作期限

    1. 申报期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壹年内,乙方需完成首期项目立项和林业碳汇资产申报(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申报项目材料、政策变动、方法学变动及国家主管部门尚未受理的除外,申报期壹年相应顺延)。

    2. 合作期限

    双方先行合作一个减排计入期中的 2 个监测期 10 年。在实现第一个减排
期良好合作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合作第二个减排期,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第二个减排期的相关权利义务。第三、第四个减排期以此类推。

    (三)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申报期及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诺不再对本合同项下的林业碳汇项目自行开发或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合作开发;

    (2)甲方拥有碳汇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尽早提供造林、营林总体规划方案、近期二类资源调查报告、林地信息数据、地形图等所有符合申报林业碳汇项目条件的林地的具有法律权属效力的相关资料。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比例的林业碳汇交易后的含税收益分成。
    (2)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林业碳汇的尽职调查、编写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与项目备案、检测、核证及备案、碳汇资产的销售,并承担项目开发的费用及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甲方不承担项目开发费用和风险,如乙方两年内未申报成功,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项目开发的任何费用。

    (四)收益分配及支付方式

    项目开发成功,收益分成如下约定:

    在首个减排计入期内甲乙双方同意分别按照具体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并优先采取分配碳汇资产交易的收益。

    1.分配碳汇资产交易收益

    (1)在国家主管部门签发林业碳汇资产(CCER 和 VCS)后十五日内,甲
乙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的时间及价格,乙方协助甲方交易全部的林业碳汇资产。
    (2)甲乙双方按照具体合同享有交易林业碳汇收益。

    (3)甲方应在收到每笔林业碳汇资产(CCER 和 VCS)交易的含税收益(以
林业碳汇收入款到达甲乙双方指定银行账户或双方联名银行账户)的十五日内,向乙方分配含税收益分成。

    (4)交易及分配含税收益应缴的税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自承担。所有税费须在甲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

    2.分配碳汇资产数量

    在签发林业碳汇资产后十五日内,如甲乙双方对林业碳汇的交易时间及价格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林业碳汇资产的分配。

    (五)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2、甲方应及时并真实有效地为乙方提供合作项目进行林业碳汇资产申报和管理所需的一切数据、信息、资料和文件(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提供的除外)。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责任导致项目无法完成在国内外的审批注册备案和减排量签发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偿还已支付的任何开发费用。

    3、乙方应及时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并适时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修改,如由于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项目开发延误,且未能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并最终导致项目开发失败,无法完成项目国内外审批注册和减排量核证的,两年内未形成碳汇指标,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可自行或选择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资产合作开发。

    4、如果甲方、乙方均履行了各自责任而林业碳汇项目仍未开发成功,则甲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补偿责任。

    5、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时间向乙方分配交易林业碳汇后的收益、分配碳汇资产数量或未协助乙方交易所分配碳汇资产的,则除继续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外,还需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因逾期付款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

    6、甲方应按与相关权利人约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如因甲方未支付相关权利人收益引发的纠纷及责任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合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借力国家实现“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机遇,积极布局碳汇交易业务,若合同能顺利实施,按目前国内碳交易价格测算,预计合同实施年度将至少产生净利润 2000 万元,将对公司实施项目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碳汇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本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合同对方形成业务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目前 CCER 审批和交易开放时间、交易细则尚未明确,项目受政策、
市场等多方因素影响,推进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项目预估量受到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导致面积减少,碳汇量也会随之减少。

    (二)本次合作项目期限较长,如碳汇市场交易价格走低、市场竞争加剧等,可能会对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按照森林经营方法学开发的项目,因资金、政策等因素影响,抚育、补植补造及施肥等措施未到位,可能导致可产生的碳汇量不及预期。

    (三)该项目碳汇产生量根据本公司前期开发项目的实际标准作为测算依据,实际项目中产生碳汇量可能受气候、抚育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不及预期。
    (四)公司预计该项目整体收益对公司影响较小,何时实现收益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合作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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