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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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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29名激励对象授予 356.4946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鹏、胡海峰、曹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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