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
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刘建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和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
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同意以人民币
2.4505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刘建国授予限制性股票 90.00万股。
独立董事:曹越 高滨刘洪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