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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3 沪市 岳阳林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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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63: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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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21-065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禚昊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离职,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四)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禚昊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离职,公司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 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对应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45057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类  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35,535,000          -600,000        34,935,0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769,518,109                        1,769,518,109

      合  计          1,805,053,109          -600,000    1,804,453,109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禚昊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回购事由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定价及定价依据符合《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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