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2 股票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1-032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中鲁、公司)《关于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已经国投中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日常生产资金需要,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财务)根据上述议案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甲方: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荣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8层
乙方: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仁堂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7号205室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 甲方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控股,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作为国投公司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其成员单位提供较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2. 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0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国投中鲁”,股票代码为“600962”。乙方为国投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甲方承诺将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原则
1、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乙方为国投公司成员单位中的主要公司。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原则上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乙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二)服务内容
根据甲方现时所持《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甲方同意向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及融资租赁服务;
3、结算服务;
4、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三)服务收费
1、关于存贷款:
(1)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平均利率;除符合前述外,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甲方吸收其他国投公司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平均利率。
(2)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乙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等条件同期同等额度贷款利率。
(3)为履行本条款之必要,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文件,如乙方与其他商业银行业务信息及相关文件等,以确保甲方能依据乙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以及依据本条款约定向乙方提供存贷款相关服务。
(4)乙方如果认为甲方履行本条款与约定不符,应当【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2、尚未收费服务,包括:
(1)甲方现时向乙方提供的结算服务;
(2)甲方现时开展的其他金融服务。
3、除上述第1、2条所列甲方现时为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甲方亦在拓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甲方在此向乙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提供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且
(2)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及甲方向其他国投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
(四)交易限额
1、乙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的存款,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乙方应将其控股子公司的清单提供给甲方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乙方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关联贷款额度。乙方应将其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关联贷款额度提供给甲方备案,并且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3)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按照协议第3.3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五)风险控制
1、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乙双方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六)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三、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国投财务相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公司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能与公司进行更有效率的沟通,可向公司提供较国内商业银行更为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签订本协议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金融服务协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在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