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证券简称:江苏有线
证券代码:60 095 9
2024 年 2 月 1 日
重要提示
一、本次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1 日 14 点 0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紫金山路 5 号东郊国宾馆紫熙楼 2 楼朝阳厅。
四、会议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
同一表决权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各位公司股东,应准时到达会场签到并确认参会资格。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登记报名日前,没有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报名的,最迟应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之前,进行现场登记方能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迟到或证明文件不齐全而不能进行现场登记的,不得参加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股东大会主持人申请,经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股东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每位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不得超过三分钟。
五、会议议案附后:
目 录
1、 关于选举杨青峰为江苏有线董事的议案 ...... (1)2、 关于制定《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3)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一
关于选举杨青峰为江苏有线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建议,公司董事会提名杨青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提名杨青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杨青峰简历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日
附件:
杨青峰简历
杨青峰,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 年 1 月出生,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历任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2021 年 6 月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现任江苏有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之二
关于制定《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0 号,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做好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23〕32 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管理办法》制定《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简称《工作细则》,详见附件)。该《工作细则》共分五章四十五条,对独立董事职责定位、独立性要求、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1 日
附件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