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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41:中国移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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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941      股票简称:中国移动      公告编号:2022-023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02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的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7.58 元,初始发行数量为 845,700,000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最终发行数量为902,767,867 股。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51,981,373,781.86 元,扣除发行费用 607,494,314.1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1,373,879,467.74 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1273 号)”和“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13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和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
及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席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                99901231821090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                99901231821050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91010078801900003032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81107010141022602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32987223299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支行      911002010002066715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一”,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为“丙方”。相关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二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暂时闲置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二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二
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二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燕、王昭和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彬、贾晓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十一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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