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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41 沪市 中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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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41:中国移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2-01-04

600941:中国移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中国移动                              股票代码:600941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 99 号中环中心 60 楼)

          (60/F., The Center, 99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China)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特别提示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
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3

  二、关于稳定 A 股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 4

  三、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8

  四、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 10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0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承诺 ...... 14

  七、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 14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6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8

  十、风险提示 ...... 21

  十一、联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2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23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2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23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2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6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 27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8

  四、公司的股本情况 ......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2

  一、发行数量 ...... 32

  二、发行价格 ...... 32

  三、每股面值 ...... 32

  四、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3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33

  六、发行费用 ...... 33

  七、募集资金净额 ...... 33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4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 34


  十、发行市盈率 ...... 3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5

  一、2021 年全年业绩预计信息 ...... 35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 3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6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36

  二、其他事项 ...... 3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40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40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40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的运算结果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移动 BVI 及其股东中国移动(香港)集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国移动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主动放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如涉及)的相关减持安排将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三、如监管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如涉及)的流通限制、减持安排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公司将遵守相应要求。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稳定 A 股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经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审
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发行人本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发行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包括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增持、回购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同时,增持后的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回购发行人 A 股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案。若发行人采取回购发行人 A 股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发行人应依据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股上市后适用稿)》等规定,完成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 A 股股价方案。

  (3)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则触发除独立非执行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
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发行人股份义务后的 10+N 个交易日内),增持发行人 A 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 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 A 股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 A 股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 A 股股价措施
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发行人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发行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 A 股股价措施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A 股上市后适用稿)》等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 A 股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发行人 A 股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 A 股股价方案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在发行人发布其相应的增持 A 股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履行其增持 A 股股票义务。

  2、如发行人董事会未如期公告稳定 A 股股价方案,或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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