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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36:广西广电《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9

600936:广西广电《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党建工作

  第一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二节公司党委职权

  第三节公司纪委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发起变更设立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桂政函[2004]78 号)批准,以发起合并的方式将原广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输公司”)改造完善变更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全区各级广电部门作
为出资方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3 月 16 日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000715182397J。

    第三条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 万股,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Guangxi Radio and Television Information
Network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
区五象大道南侧 691 号新媒体中心 A 座 1 楼。

  邮政编码53000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1,026,239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
有关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实现区、市、县(市)三级贯通,建设一个覆盖全区、技术先进、性能完善、安全可靠、与国内国际接轨的广播电视传输及综合信息网,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和广西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功能强大、运行可靠的基础网络平台,面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确保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把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正确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文化企业的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关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突出文化企业特性,做强做优做大,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实施人才强企战略,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党建成效相统一。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
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开发及
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设备、信息设备、教学设备、幼教设备、机电设备的购销、租赁;服务器托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与系统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安装、设计与施工;网络综合布线;安防工程壹级;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办公设备、通讯器材、数码产品、家用电器、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的销售; 文化活动服务;会务会展服务;文体用品的销售;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丙酮、高锰酸钾、硝酸、硫酸、盐酸(公司只进行纸面批发办公业务(票据往来),经营场所不储存危险化学品);Ⅰ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影视节目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各发起人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广播电视网络等
实物资产和传输公司净资产出资入股。各发起人股东均为法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总额为 1,039,790,570 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671,026,239股,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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