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公 告》《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 [2021]8 号) 的要求:“存量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用语办理 登记,并对原登记经营事项进行规范调整”,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拟对公司 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调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原经营范围内容 修订后的经营范围内容
32 万吨/年氢氧化钠、28.4 万吨/年氯、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
1.6 万吨/年氢、23.8 万吨/年氯化氢、4.8 万 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吨/年盐酸(31%)、3 万吨/年次氯酸钠、2.5 万 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吨/年硫酸(75%)、20 万吨/年乙炔、48 万吨/ 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年氯乙烯、0.16 万吨/年二氯乙烷、56 万吨/年 用盐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电石、9904 万 m3/年氮气生产和销售(安全生 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16 日);聚氯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
乙烯树脂、电石渣水泥、氯化钙、粉煤灰、电石 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 渣以及配套工程(自备电厂)生产和销售;岩 处理;陆地管道运输;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 盐地下开采,真空制盐(除食盐);纸塑复合包 危险化学品生产;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装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生产和销售;化工工程 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相关 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塑料制品、焦粉、蒸
汽、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销售及相关技
术的开发服务;自营进出口经营贸易(国家禁
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32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基础
万吨/年氢氧化钠、28.4 万吨/年氯、1.6 万吨/年 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氢、23.8 万吨/年氯化氢、4.8 万吨/年盐酸(31%)、 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3 万吨/年次氯酸钠、2.5 万吨/年硫酸(75%)、20 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万吨/年乙炔、48 万吨/年氯乙烯、0.16 万吨/年二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食用盐加工;
氯乙烷、56 万吨/年电石、9904 万 m3/年氮气生产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技术
和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16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日);聚氯乙烯树脂、电石渣水泥、氯化钙、粉煤 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销售;非金灰、电石渣以及配套工程(自备电厂)生产和销售; 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陆地岩盐地下开采,真空制盐(除食盐);纸塑复合包 管道运输;再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装袋、复合塑料编织袋生产和销售;化工工程技术 生产;水泥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开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相关的技术咨 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询与管理服务;塑料制品、焦粉、蒸汽、化工产品 煤矿山)开采。
(除化学危险品)销售及相关技术的开发服务;自
营进出口经营贸易(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