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8,59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80.06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88.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投资额(万元)
1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 34,336 34,336
2 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 25,868 25,868
3 年产 3 万吨 CPVC 项目 39,988 39,988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0,000 40,000
合 计 140,192 140,192
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金额,则由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弥补资金缺口。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为人民币 2,845.14 万元,前期自筹资金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拟置换预先投入自
序号 项目名称
额(万元) 金额(万元) 筹资金金额(万元)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效
1 34,336.00 - -
综合改造项目
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碱深
2 25,868.00 2,845.14 2,845.14
加工项目
3 年产 3 万吨 CPVC 项目 39,988.00 - -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0,000.00 - -
总计 140,192.00 2,845.14 2,845.14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45.14 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880 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45.1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前述决策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45.1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845.1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出具
了《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880 号),认为:华塑股份《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塑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华塑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