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将该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8,59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80.06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88.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投资额(万元)
1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 34,336 34,336
2 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 25,868 25,868
3 年产 3 万吨 CPVC 项目 39,988 39,988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0,000 40,000
合 计 140,192 140,192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需求,由公司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征求财务资产部意见,确定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款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前期已签订合同但未明确支付方式的,由采购部门与财务资产部协调确认是否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公司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向财
务资产部上报资金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财务资产部根据物资部等有关部门上报的资金付款申请填制资金支付单,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按月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出置换申请,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将对应等额置换金额转到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四)公司财务资产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账,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华塑股份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此外,华塑股份相应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管理。
2、华塑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