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产品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履行审议程序: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理财资金来源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 号)核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8,59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80.06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
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1,888.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192.00 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根据《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 实际投入募 募集资金账户
金投资额 集资金金额 余额
1 2*300MW 热电机组节能 34,336.00 34,336.00 0 34,341.72
提效综合改造项目
2 年产 20 万吨固碱及烧 25,868.00 25,868.00 0 25,872.31
碱深加工项目
3 年产 3 万吨 CPVC 项目 39,988.00 39,988.00 0 39,994.66
4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40,000.00 40,000.00 40,000.00 -
合 计 140,192.00 140,192.00 40,000.00 100,208.70
注:上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募集资金及其孳息。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计划,部分募集资金在未来12
个月内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正常
推进的前提下,对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以降低
公司财务成本。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元的额度内,资金可以
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在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下,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用
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
2.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证券等金融
机构的理财产品。
3.公司财务资产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
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
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具体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二)委托理财资金投向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公司将严格把关产品的购买流程,履行风险控制程序。
(四)风险控制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在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下,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用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
2、公司财务资产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情况
公司在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下,严格筛选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财务数据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6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810,406.73 841,882.69
负债总额 361,426.26 429,470.39
净资产 448,980.47 412,412.29
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54,999.12 117,389.55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推进,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
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将根据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类别不同,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现金管理产品均属于流动资产,不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财务状况指标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选择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
六、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也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正常推进、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前提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不超过人民币 3.2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