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4-052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30 号)核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8,060,41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6.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5,837,497.8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
人 民 币 8,492,488.79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97,345,009.01 元。2023 年 7 月 3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
验字【2023】40642 号),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募集资金
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人民币 786,864,247.81 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 781,672,274.54元,本年度使用 5,191,973.27 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尚未使用
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310,480,761.20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33,579,505.37 元,与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差异金额为人民币 23,098,744.17 元,主要是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布局以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将原“仓储物流基地项目”部分子项目使用的募投资金 7,705.36 万元用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湘渝盐化电池级纯碱项目”“湘衡盐化节能改造项目”“湘渝盐化节能改造项目”“湘澧盐化节能改造项目”“九二盐业节能改造项目”,同时保留“仓储物流基地项目”中的“郴州市分公司盐业储备基地暨配送中心项目”,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等具体事宜,该专项账户仅用于存 储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
近日,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江 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 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会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 山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的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账户名称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余额(元)
湘渝盐化电池级纯 中国工商银行股
碱项目 重庆湘渝盐化 份有限公司长沙 19010020292002 134,941,971.86
湘渝盐化节能改造 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路支行 12611
项目
九二盐业节能改造 江西九二盐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 36810010010129 26,505,274.18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长沙分行 6608
湘衡盐化节能改造 湖南省湘衡盐化 中国银行股份有 582057352633 17,337,429.00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衡阳分行
湘澧盐化节能改造 湖南省湘澧盐化 中国农业银行股 18565901040000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份有限公司津市 396 13,779,629.00
市支行
注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账户 1901002029200212611 原用于“湘渝盐化煤气化节 能升级改造项目”,现新增“湘渝盐化电池级纯碱项目”和“湘渝盐化节能改造项目”,其余额含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余额。
注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68100100101296608 原用于“九二盐业热电联产(一期)项目”, 现新增“九二盐业节能改造项目”,其余额含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余额。
注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账户 58205735263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账户 18565901040000396 为公司一般账户转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1: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重庆湘渝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市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1 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搏、罗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6、甲方 2 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