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雪天盐业 公告编号:2023-069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7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834.00 万股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雪天盐业”)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17 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 2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轻工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转
发的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湘国资考核函【2023】2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披露。
3、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3 年 6 月 12 日至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6 月 22日,公司披露了《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7 月 17 日
2、授予数量:1,834.00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1.117%
3、授予人数:284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4.00 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 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制性股票第一 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 30%
个解除限售期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制性股票第二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 30%
个解除限售期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40%
制性股票第三 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
个解除限售期 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8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 名 职 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哈滨 董事 10 0.55% 0.006%
刘少华 董事会秘书 10 0.55% 0.006%
姜友军 副总经理 10 0.55% 0.006%
刘小伟 副总经理 7 0.38% 0.004%
周群辉 财务总监 10 0.55% 0.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 1,787.00 97.44% 1.088%
业务骨干人员(279 人)
首次授予合计(284 人) 1,834.00 100.00% 1.117%
注:①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上述相关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38.5%;
首次及预留授予 2023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3%,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
的限制性股票第 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 年“两金”额度增长
一个解除限售期 比例不高于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以 2021 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3 年研
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42.5%。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67.6%;2024
首次及预留授予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对 的限制性股票第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两金”额度增长比例不 二个解除限售期 高于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以2021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4年研发费用增
长率不低于51.7%。
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4.5%;2025
首次及预留授予 年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3%,且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对 的限制性股票第 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两金”额度增长比例不 三个解除限售期 高于营业收入增长比例;以2021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5年研发费用增
长率不低于60.8%。
注:①以上“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分别以归属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