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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8: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6-30

600928: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及买卖本行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买卖的行为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行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六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本行应当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本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并负责具体办理事宜及接受咨询。

  第十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行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行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本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1%。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或者配合他人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第十八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行股份为基数,计算每自然年第一个交易日起,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行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行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通过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行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和变动本行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为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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