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永安期货 股票代码:600927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Yongan Futures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层、1101
室、1102 室、1104 室、16-17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
楼) 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特别提示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本公司与受让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该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之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
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关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作为监事身份,不会从事将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届满后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财通证券、浙江产业基金、省金控、浙江东方、浙经建投承诺:
“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配合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
若上述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公司同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以下简称“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除第一大股东可以选择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外,公司应根据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股份回购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需公告前述具体稳定股价措施却未如期公告,或明确表示未有股价稳定措施,且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触发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未选择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永安期货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日
起的第 15 个交易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 A 股股份计划,并由公
司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