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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6 沪市 杭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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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6:杭州银行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6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9-024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
                                                    发放日

  A股      2019/7/3      -      2019/7/4    2019/7/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1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普通股总股本5,130,200,4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82,550,108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

                                                    发放日

  A股      2019/7/3      -      2019/7/4    2019/7/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CommonwealthBankofAustralia、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5)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253058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