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0-072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2020 年 12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1534.00 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重庆
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完成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
施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
职务通过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
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
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1534.00 万股。
3、授予人数:220 人。
4、授予价格:3.6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间若出现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7 年-2019 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度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3%,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8%,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1 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 6.1%。
(1)以 2017 年-2019 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2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9%,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2 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 6.2%。
(1)以 2017 年-2019 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2)2023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
(3)2023 年度营业利润率不低于 6.3%。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其中净利润是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核算依据。
3、因《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取消天然气初装费。2017 年
-2019 年度三年平均的营业收入、利润基数以还原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取消初装费的口径作为计算依
据;在各考核期内,因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应调增或调减剔除。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原则予以回购。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计划涉及的所以激励对象。
考核等级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标准系数 1.0 0.8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
低原则予以回购。
7、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权益占授 获授权益占公司
数量(万股) 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王颂秋 董事长 36.00 2.35% 0.02%
王继武 董事、总经理 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