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1-05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36 号)文件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华安证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成功完成 A 股配股发行工作,向 A
股原股东配售 1,076,601,364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3.6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1,893,019.52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到账)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276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权,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合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3405014648080000258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34130100001300109285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801007880180000288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任意工作日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保荐机构可以
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