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6 证券简称:财达证券 公告编号:2021-01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 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7 号),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 50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710002 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745,000,000 股普通股变更为 3,245,000,000 股普通股,注册资本相应由2,745,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3,245,000,000 元。同时,公司主体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主体类型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并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了变化,现拟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结合有关监管规定, 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条款 新条款 变更理由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于2021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年 5 月 7 日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在上海证券
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民币普通股 500,000,000 股, 交 易 所 上
【】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上海证 市。
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324,500
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根据《证券
条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条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 基金经营机
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 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 构信息技术
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信息技 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首席信 管理办法》
术负责人。 息官。
第十五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 第十五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 根据中国证
条 可以全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 条 可以全资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 券 业 协 会
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 另类投资子
关监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 公司管理规
类投资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 范》,设立
业务。 另类投资子
公 司 需 对
《 公 司 章
程》涉及经
营范围的条
款进行补充
修订。
第二十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 第二十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条 3,245,000,000 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三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根据《证券
一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一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法》第四十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四条修订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个月时间限制。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根据《证券
二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二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 公司股权管
规和本章程; 规和本章程; 理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修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
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 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