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22-022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64 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 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 人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7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
7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38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郝丽江
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1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0 家次。
(2)签字注册会计师:沈彦波
2014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9 家次。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
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
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
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沈彦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近三年未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 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签字项目合伙人郝丽江先生因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详细情 况如下: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 因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
郝丽江 2020-2-12 行政监管措施 管理委员会北 司2018年年报审计出具
京监管局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 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305 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
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数、日数和单 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本公司提供 6年审计服务,2021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 6 年审计服务,服务合同期届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请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